什么是网赚?
安天移动安全发布的移动互联网风险应用白皮书显示,2018年网赚App影响用户量高达2.5亿,网赚App在下沉城市最受欢迎。其中,00后用户占比为24%,高于全部网民中00后占比。
事实上,网赚品类应用与网络兼职刷单类应用有所不同,泛指应用用户通过完成指定任务获取现金回报,应用运营者则通过流量投放实现变现。
比如,这几年比较流行的刷视频赚钱、刷新闻赚钱、走路赚钱、答题赚钱,以及玩休闲小游戏赚钱等。
业内人士介绍,通常这类网赚App业务形态比较简单,用“提现”等方式吸引用户完成任务。用户如果想要完成提现,就必须点进去看广告。比如,让用户看完数条视频后可提现,本质目的则是吸引用户完成任务来获利。
然而,有部分网赚品类非良性开发者为了快速回本、增大收益,试图在各个环节进行设计,增加用户提现难度。这类应用不仅存在恶意干扰用户达成提现条件、用户满足提现要求无法提现,又或者虚假广告宣传的问题,还通过各种欺骗、诱导的方式使用户无法顺利完成提现。
常见套路揭秘☞☞☞
①应用设置多重套路的提现门槛
“提现”作为网赚类应用区别于其他品类应用的特征功能,也是用户使用网赚类应用最关心的功能。而部分网赚应用在用户提现前没有明示用户完整的提现规则和门槛,在用户完成一个提现条件想要进行提现时,才告知用户还有别的提现条件,以此来限制用户提现。
②提现进度或激励规则不透明
某些应用的提现进度或者激励规则不够清晰透明,在应用内只展示任务当前完成的进度,未明示进度增加标准以及任务达成标准,用户并不知道具体完成多少关,才可以完成任务获得提现机会。
又或者,有些应用用户通过做任务获取奖励,但应用并未明示奖励的标准及概率,部分应用通过这种方式诱导用户观看广告、下载应用等来获取奖励,而实际用户所获得的奖励很少,与期待不符。
③故意使用户任务完成失败
部分应用在用户快要满足提现要求时,故意使用户任务完成失败,从而使用户无法达成提现条件。
④应用满足提现要求但无法有效提现
部分网赚类应用,即使用户达到提现要求,仍然无法有效提现,并且存在多样化的拒绝提现手段。例如,应用未按承诺提供提现机会、暴力拒绝用户提现,以风险环境、作弊用户的理由拒绝用户提现,或存在提现等待时间过长等问题。
⑤虚假广告宣传
部分网赚应用广告通过虚假夸大应用功能的方式来推广、诱导欺骗用户下载应用,用户实际下载使用后发现,应用功能与广告宣传并不相符。
!!!警惕向青少年群体蔓延
有调查发现,在近年来的一些网络犯罪刑事案件中,犯罪团伙往往利用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贪小利”“好奇心强”的特点,以“聊聊天发发帖”就能“轻松网赚”的谎言诱骗他们成为帮凶。
特别是疫情期间,青少年群体的网络活跃度较高,不少人受到“网赚”氛围影响,想借机赚点零花钱。犯罪团伙份子利用未成年人心智未成熟、容易受利诱的特点,不断灌输非正当的牟利方法。
(图源网络)
网赚品类应用作为一种新兴的赚钱方式,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但部分非良性网赚类应用中存在的风险问题不仅严重侵害了用户权益,也极大影响了行业生态的良性、健康发展。
业内建议,进一步提高治理网络黑灰产的法治化水平刻不容缓,不仅要筑牢“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的思想意识底线,更要在网络治理中将每个人的网络行为纳入法律框架之内。
同时,相关互联网内容平台要增强自我监管意识,将社会责任切实转化为经营行动。比如,进一步完善投诉反馈渠道,遇到举报信息应及时受理核实,涉嫌违法的要向有关部门及时报案。(部分内容综合自新华社)
监制:张宁 策划:李政葳 制作:姚坤森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